各省属在昆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9﹞7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停保、在校生续保和新生参保工作
(一)大学生停保工作。
停保办理截止时间为8月28日,请尚未报送《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停保人员信息花名册》的学校,在规定时间尽快报送。
(二)在校生续保工作安排。
按照规定,上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将在2009年9月1日零点停止,信息系统将自动关闭。已经报送停保名册的学校,8月25日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在校生续保缴费通知,请按缴费通知以学校为单位到指定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北京路515号—交三桥)代缴本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完成后,系统自动确认,续保大学生正常持卡就医,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今年因为有部分学校未提前报送停保学生名册相关信息,续保缴费工作定至9月15号,期间续保学生发生的医疗费采用手工方式给予报销。今后,毕业大学生停保工作要在7月15日前完成,请各校按时报送名册,我们将在7月31日前将续保缴费通知发给学校,确保学生按时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三)新生参保工作流程。
1、办理新参保时间: 9月15日至10月31日。
2、各高校要对符合参保范围的大学生进行基础信息采集、汇总,认真填写《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人员基础信息花名册》(附件二)、《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缴费情况汇总表》(附件三)、《2009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贫困生登记表》(附件五)并将上述附件一至附件三在本校新生报到注册后报省医保中心,其中附件二除报纸质表格外还要一份电子版,附件五在新参保学生特困名单确定后报送。
3、省医保中心在10月31日前完成新生参保缴费数据核定,生成缴费清册和缴费通知并发放学校,各高校按缴费通知到指定银行缴费。
4、以前尚未参保的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可以和新生参保同步进行。
二、调整筹资标准,提高待遇水平
(一)2009年省属在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其中,(一)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费10元。(二)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5元,其余55元由省级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
(二)学年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
(三)2009学年内,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调整为每人40元,由省医保中心按大学生参保人数划入学校包干使用,管理模式不变,请各校总结经验,认真完善学校内部门诊管理办法,为广大学生做好服务。
三、其他事项
(一)参保大学生在2009年8月31日前发生的须手工报销的零星费用,2009年9月15日前必须报到省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二)现在正在住院至8月31日仍未出院的的参保学生,将统一在2009年9月1日零点办理费用结算;继续参保的大学生,其9月1日至续保缴费日发生的费用,仍然给予报销。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仍按《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8号)执行。
(四)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免缴保险费,需由参保人提供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低保户证明和残疾人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在参保表格中“是否是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栏目中予以标识。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内容按原办法标准执行。在经办过程中有问题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
联络员:罗耀武 联系电话:7195868(办)、13398710766(手机)
联络员:陈 颖 联系电话:7195870(办)、13888719829(手机)
联络员:王艳霞 联系电话:7195871(办)、13808739168(手机)
联络员:孟自文 联系电话:7195871(办)、13888057373(手机)
附件:1、《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申请登记表》
2、《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人员基础信息花名册》
3、《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缴费情况汇总表》
4、《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础数据信息表数据指标项说明》
5、《2009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贫困生登记表》
6、2008年大学生费用结算及09年缴费相关内容(请各校下载)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