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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 医保中心  2009-8-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119号)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及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的办法。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地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给予补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中小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

年不低于100元。其中:(一)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余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二)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5元,其余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其中5元由医疗救助安排),个人不缴费。今后,大学生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费用的增长等因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和教育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三、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困难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照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各地要精心组织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就医。

五、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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